第一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是学校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内容。为了及时、客观、准确、科学地收集、统计、整理、运用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加强学校的实验室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三条 各实验室所报信息数据应经过实验室主任审核并经学院主管实验室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 基本信息的原始数据应注明来源情况,统计信息注明原始数据总量。 第五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内容: (一)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二) 实验室综合管理材料:包括管理体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年度工作安排、各项规章制度等; (三) 实验室基本情况:包括实验室每年投入的总经费数,实验室现有面积及每年的增减、维修和改扩建情况; (四)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材料:包括仪器设备总台件数及金额、年增减的台件数及金额、年度仪器购置计划、低值耐用品的帐卡、仪器设备的原始资料、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 (五) 单价十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年有效机时、完成课题数、取得的成果、功能开发等; (六) 实验室队伍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人员基本情况、考核、培训、奖惩材料、个人工作日志、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等; (七) 实验环境与安全材料:包括安全检查、安全日志、易燃易爆、辐射和剧毒物品、三废处理记录等; (八) 实验室对院校内、外开放和社会服务的情况 第六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要注意安全保密工作,保密材料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材料,由各实验室妥善保管。
第七条 在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中,各实验室要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手段,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努力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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