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8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根据我校教职工学历结构的变化和面临的新一轮职工继续教育的任务,为更合理安排我校职工教育经费开支,提高教职工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对我校职工在职学习及岗位培训做如下规定:
一、 人事处依据岗位需要和教职工本人实际情况,审批教职工的学历、学位学习的申请。连续两个学历层次的学习,中间需间隔三年以上时间(业余自费除外)。
二、 报考研究生 1、 报考在职博士生 (1) 教学科研人员报考在职博士生,要求工作两年以上,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批,可报考与工作性质有关系的专业。凡符合条件录取者,应与院、系(所)、人事处签订有关经费、获得学位后服务期等问题的协议。有关学习期间费用问题按1994年4月研究生院、人事处、财务处共同下发的《我校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2) 非教学科研人员报考在职博士生,要求工作两年以上,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批,可报考与工作性质有关系的专业。符合条件录取后,学习费用全部自理。 (3)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层干部参加学习,需经党委组织部批准。 2、报考在职硕士生 报考在职硕士生只限于教师和党政干部。教辅人员可报名参加业余自费或脱产学习。报考者需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 , 经本人申请 , 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 人事处审批 。 (1) 报考者必须是具备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且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的正式在岗职工; (2)报考者 ( 不含业余自费 ) 报考专业须与已获得的学士学位专业相同或与工作性质有关系 ; (3) 考试合格者入学前须与人事处签订在职学习合同书 。 如占用定向生计划录取 , 其定向生有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 (4) 参加在职硕士学习者,每周只能占用两个半天的工作时间上课。研究生院对在职硕士生可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如本人占用工作时间学习超过规定,应按事假对待,所在单位有权根据事假的处理规定扣发工资、奖金。 3 、报考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而参加学位课程学习者,须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申请专业岗位或相近专业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批。报考专业应与学士学位专业相同或与专业岗位工作相近。 按照各举办单位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交费,所交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报考各类本科以下学历学习 ( 包括本科 ) 的教职工 , 学习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并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四、报考业务技术培训及岗位培训,应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选送热爱本职工作、肯于钻研、有培养前途的人员参加培训。 1、各单位选送人员参加各类学习及技术业务培训,要写明选送人员岗位、报考培训专业, 连同选送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批。 2、参加培训人员岗位要与所参加培训的专业对口。 3 、为合理安排我校职工教育经费开支 , 各单位报销费用比例由人事处实行总量控制。 4 、凡批准公费学习培训者, 须与所在单位和学校签订有关经费、培训后服务期等问题协议 , 并按协议规定的额度予以报销。
五、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执行人事部、教育部和教育部工考委制定的有关文件。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过去下发的有关职工教育的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 , 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 199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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