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现“建设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世界知名的一流大学”的战略目标,特制定《中国人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聘任原则,择优录用。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向重点学科、科研基地以及学校近期重点发展的学科倾斜。瞄准学科最高水准,引进在国内有重大影响或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一流人才,为创建世界知名的一流大学提供有力的队伍保障。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对象和条件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著名专家、知名学者、中青年骨干。著名专家是指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在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可以担任特级岗教授的著名专家学者。知名学者是指在国内学术界有重大影响,曾经或正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可担任学科带头人,具备一级A岗教授任职条件,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的专家。中青年骨干是指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影响,正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可以胜任硕士生导师及以上工作,具备一级B岗或一级C岗教授任职条件,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的学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较强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学术造诣高深,研究领域在国内外居于学科前沿,能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并具备较强的学科梯队建设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其学术水平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 1、作为主持人完成的科研成果曾经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科技发明、自然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 2、曾经主持过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3、作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3篇以上曾被SCI、EI、ISTP、SSCI等收录,或在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岗位和工作条件
1、根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条件和情况,可分别聘为特级岗教授,一级A岗教授,一级B岗或一级C岗教授。 2、按照学科建设的需要,可申请5万元、10万元或15万元不等的科研启动经费,以及教学科研必需的设备、设施和条件。申请科研启动经费须提出明确的课题规划,科研经费的管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如确有所需,可为特级岗教授配备科研助手,并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组建专门的教研室、研究室或实验室,由学校提供编制和助手津贴。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生活待遇
1、享受与校内同类岗位教授相同工资及福利待遇。 2、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和《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不同人才层次,采取货币化手段校外购房的方式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1)对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学校规定补贴面积标准的京内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其不达标面积发放一次性差额住房补贴,差额面积补贴金额标准参照当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确定。 (2)对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学校规定补贴面积标准的京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其差额面积补贴金额标准参照当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确定;已达标部分面积的销售价格如低于当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由学校补齐其差额部分。 (3)短期内无法到校外购房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人事处、资产处审核后,可暂时租住校内周转房,租期一般不超过2年,租金标准按《中国人民大学校内周转房管理规定》执行。领取住房补贴后,其租住的校内周转房应退还学校。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校外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二手房,在正式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及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帐户后,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提出申请,人才引进单位初步审核同意,经人事处审核,资产处核定其住房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条件,自行购买校外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购房后凭购房合同、发票或交款凭证和其他学校要求提供的证明,分期领取校外购房补贴。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按照与学校签定的协议,完成其相应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任务并为学校服务满10年。如违反协议或服务期不满而申请调动,须退回或部分退回所领取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6)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按照资产处依据本办法所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7)对因特殊原因确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的无房人员,由学校研究另行处理。 3、对京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其所聘岗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或3万元不等的安家费。 4、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的政策,协助解决其配偶的进京户口及子女入学问题。
第五条 对符合上述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在海外知名一流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已经担任助理教授或相同教职以上职务并且业绩优良者,或在著名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学术团体和跨国公司任重要职务并作出突出业绩的归国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聘任到特级岗、一级A岗和一级B岗或一级C岗,并按照所聘岗位分期发放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安家补贴,用于补贴购买校外住房。按学科建设需要可分别申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不等的科研启动经费,申请科研启动经费须提出明确的课题规划,科研经费的管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人事档案关系未调入我校,实行合同聘用制的人员,不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由学校按其所聘岗位提供校内周转房,周转房的租金由学校全额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安家费享受与其他引进高层次人才同等待遇。
第七条 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由主管校长担任组长,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国人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审议并通过人才引进的相关制度、人才引进规划和当年引进计划,确定引进人才的最终人选。人事处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规划,负责具体操作工作。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程序
1、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相关人事规定,研究讨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型、规模、岗位设置、招聘要求、使用计划、承担学科建设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标等,制订计划并经人事处报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各单位所提交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3、经学校批准后,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4、应聘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附个人基本情况的资料。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及其成果进行初步审查。 5、用人单位召开答辩会,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担任答辩委员,组织应聘者进行公开答辩(含学术报告),并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推荐表》,将答辩结果和所有相关资料报人事处。 6、人事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人选情况和答辩结果进行匿名评审,并提出鉴定意见报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7、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最终人选,特殊情况须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8、学校及用人单位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定聘用合同。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1、避免人才引进中“重引进、轻管理”现象的出现,切实发挥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人才引进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2、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分别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档案,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跟踪考评,及时总结经验。 3、用人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积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造教学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明确规定人才的学科建设任务,并制定相应具体工作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完成不低于同类岗位的教学科研任务。 4、加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工作考核: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于每学年末向所在单位做述职报告,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设想;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满两年后,应接受中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 (3)每学年末,用人单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科研能力、教学水平和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鉴定,对未能较好完成岗位职责的人员应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问题严重者给予工作警告,直至解聘。 5、学校根据各单位制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定期对人才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考核人才发挥作用的状况以及人才引进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教学研究单位,自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 :学校 引进人才 办法 送:校领导 发:全校各单位 学校办公室 2002年7月9日印发
中国人民大学引进人才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程序,提高进人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 工作目标
为实现“建设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世界知名大学”的战略目标,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3年内引进100名左右包括著名专家、知名学者、中青年骨干的高层次人才,与我校现有人才共同构成建设一流大学的主力军。 二、 工作程序
(一)提供材料 1、引进对象的个人资料,包括:应聘申请(含应聘岗位)、本人简历、工作设想(含预期目标、科研经费计划)、学位证书和任职证书复印件、重要社会兼职复印件; 2、近5年来反映引进对象水平和成果的论著目录及代表作品的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或复印件等; 3、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论文收录主要统计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试用)中的A类期刊,即《中国社会科学》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及SCI、EI、SSCI等国际著名的检索收录的国内外期刊; 4、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5、主持完成的研究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研究意义、本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情况等。 (二)单位受理 1、用人单位对引进对象的材料进行初审; 2、用人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对初审通过者进行公开答辩(含学术报告)和表决,组织两位专家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撰写书面推荐意见,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登记表》; 3、用人单位将填写完成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交人事处师资科。 (三)学校受理 1、人事处师资科聘请校内外专家对引进对象的学术研究成果作匿名评审; 2、人事处师资科将考核、评审结果报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审定; 3、人事处人事科组织通过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体检; 4、由人事处、用人单位会同校内相关单位落实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5、人事处人事科和用人单位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定聘用协议,并办理入校及相关手续。
三、岗位聘任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实行国内外公开招聘,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及要求等。 (二)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根据应聘人员的条件和情况,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岗位,并报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审定。聘任岗位分别为:特级岗教授、一级A岗教授、一级B岗教授、一级C岗教授。
四、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
(一)科研启动经费: 可根据课题申请,具体金额由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安家费: 1、京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其所聘岗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或3万元不等的安家费; 2、在海外知名一流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已经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在著名国际组织等担任重要职务并成绩突出的归国人员,可按照所聘岗位分期发放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不等的安家补贴。 (三)住房待遇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对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面积未达标到学校规定补贴面积标准的高层次人才,按其不达标面积发放差额住房补贴,其中,京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已达标部分面积的销售价格如低于当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由学校补齐其差额部分。 2、短期内无法到校外购房的高层次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人事处、资产处审核后,可暂时租住校内周转房,但租期一般不超过2年,租金标准按《中国人民大学校内周转房管理规定》执行。领取住房补贴后,其租住的校内周转房应退还学校。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校外按照市场价格购房,在正式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及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帐户后,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提出申请,人才引进单位初步审核同意,经人事处审核,资产处核定其住房补贴。 4、对因特殊原因确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的无房人员、由学校另行研究处理。 5、引进人才住房的具体情况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四)工资及津贴: 享受与校内同类岗位教授相同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岗位业绩酬金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按照受聘的岗位级别发放岗位津贴;
五、签约与考核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我校签约时间为10年,(国外受聘者在我校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年应不少于8个月),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经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解除聘用协议。
(二)累计工作满3年为一个聘期。聘期结束,经双方同意,也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满两个聘期后,可由院系提议,经学校评审通过后,予以长期聘任并保持原有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完成服务期后如继续聘任,则与学校重新签定聘任协议。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调离学校,应退回或部分退回学校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安家费、购房补贴及其他生活设施,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学校通过岗位目标管理对引进的人才进行学年考核,如未能完成岗位职责,学校有权停止提供相应的待遇,并要求退回科研启动经费中个人使用部分的费用,予以解聘。
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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