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教师开拓学术视野,扩展学术领域,紧跟世界学术前沿,不断加强与海外学术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依据《中国人民大学“985”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校教师国际培训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国际前沿教师培训的主要方式是,邀请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学术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著名外国专家和海外杰出华人学者来校,通过学术讲座、集中授课等形式对我校教师进行专题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海外学术研究的最新成果,代表该专业领域国际前沿水平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本学科领域迫切需要的现代研究方法。培训应有利于提高我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国际学术交往能力。 第三条 申请及批准手续: (一)各学院(系)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按照学校的统一格式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标、内容、对象及要求和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提出拟邀请的人选,经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由学院(系)向授课专家发邀请信,组织安排培训工作。
第四条 每位学者每次来校讲学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五条 学校向来校讲学的学者支付的讲学酬金按每小时不超过100美金计算,总讲学酬金一般不得超过2000美金;学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000元的往返国际旅费;安排住宿并支付人民币500-1000元的生活补助。所邀请学院(系)还可视情形提供配套经费或给予其他补助。 对于不需要学校提供往返国际旅费的,可适当提高讲学酬金的标准,但每小时不超过200美金,总讲学酬金不超过3000美金。 第六条 海外学者来校前,由邀请学院(系)将授课专家的个人信息及主要学术成果目录、讲学日程安排报送人事处,人事处负责通知其他学院(系)相关学科的教师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培训,并将讲学信息及时进行网上公布。 第七条讲学期间的接待工作由邀请学院(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系)与人事处共同负责。学院(系)应督促被邀请人较好地履行职责,以保证讲学活动的效果。 第八条 讲学工作结束时,邀请学院(系)应提交总结报告,报人事处审核后,领取酬金及生活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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