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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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中国人民大学实验教学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是为了进一步发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与管理各院系的学科优势,充分利用经济与管理各学科间的互补性,提高实验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而成立的、担负技术指导任务的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各院系学科的优势,以学生为本,充分重视学生学习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重视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为全校经济管理专业的实验教学及实践的开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实验教学资源对教学和科研的支撑作用,逐步建立起分布合理、运行高效的实验教学和科研服务公共平台。

  第三条 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经济管理类人才的培养以及各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211 工程”、“985 工程”建设,有步骤地对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与管理教学实验中心的软硬件建设进行规划和设计,避免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随意性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委员会的功能包括
   1.加强经济管理类实验(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对专业实验课程(项目)的设置进行论证、审定,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2.协调经济与管理教学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资源的使用,保障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3.加强与经管各院系实际教学单位的沟通与互动,推动实验教学手段和实验工具在理论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全面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4.制定经济与管理教学实验中心的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政策、规章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任务与议事规则
  1.有关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的重要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2.委员会会议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讨论学期的实验教学等工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举行。
  3.会议决议需采取表决程序,表决程序要能充分表达委员的意愿,表决结果要符合我校关于经济学科和管理学科的长远发展战略。对表决事项有争议时,可暂缓表决,进一步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和调研后重新讨论表决。
  4.委员会会议有需要表决事项时,赞成票数超过委员会人数的半数,表决结果生效。与会委员人数少于应到会人数半数时,不得进行会议表决。
  5.委员会会议记要采用返回报告制度,会议记要反馈给各委员存阅,同时归档备查。
  
  第六条  委员会组成
  1.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长期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和实验室建设管理的专家、有关院系主管领导、教学实验中心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2.管理委员会委员设6-10 名,任期4 年,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七条 委员会常务机构设在中国人民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中心执行委员会决议、提供实验教学状况,供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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