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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档案是反映实验室发展的历史记录,是学校的宝贵财富,也是衡量学校实验室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数据统计行为,提高数据的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根据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参考国家教委和学校对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保存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的职责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要求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良好的档案意识。

  第三条 各实验室每学年度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情况信息。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档案资料的,均应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五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要做好保密工作,各实验室要妥善保管好保密材料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材料。

  第六条 在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中,各实验室要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利用信息和网络管理的新技术和新手段,不断提高实验室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范围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实验室批准建立、调整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实验室用房及辅助设施布局的相关图纸;实验室考核评估材料;实验室先进评比和得奖材料;实验室工作日记;教育部要求上报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各方面信息等(信息的具体内容参见每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报送高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盘及报表的通知〉),应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八条 实验技术队伍方面: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人员培训记录、人员考核晋升情况材料等,应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九条 实验教学方面: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实验教材和指导书,实验技术研究内容及成果等,应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十条 仪器设备方面: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包括调拨、报废凭证;低值耐用品帐册;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等,应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十一条  科研方面:项目的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鉴定报告等,应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十二条  易燃、剧毒物品领用记录、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记录以及辐射性材料的全程跟踪记录等,应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第十三条  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如重要照片、录像、图纸等,应属于归档、建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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