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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即: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医疗器械、广播电视设备、文体设备、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等专用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管理系统等软件。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学院、部处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达不到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由各学院、部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 编制学校仪器设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专项资金项目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985工程、211工程、政府修购专项等);
  (三) 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对外签订仪器设备合同,统一办理进口免税用品手续;
  (四) 负责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 负责办理学校仪器设备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 负责学校存量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 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情况。

  第五条 各学院、部处主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掌握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情况,组织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审核仪器设备计划。

  第六条 各学院、部处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方面的需要和现有仪器设备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购置预算。在预算中要认真填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和经费来源等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如个别项目无法确定,要注明由学校主管部门决定。申报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附论证报告。

  第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等。

  第九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价在5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管理系统等软件以及大宗或批量的办公家具由学校统一采购。采用以下方式采购:
  (一) 招标采购。学校设立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发展规划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及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家具、办公用品均应实行招标采购。具备条件的项目委托招标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标。
  (二) 询价采购。使用单位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分别确定询价人,由询价人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填写询价单。以资质好且报价低的供应商为中选供应商。
  (三) 因情况特殊,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单位分散采购。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单价小于500元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可以指定人员到市场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设备验收,以使用单位为主,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供应商参加共同实施。验收时要对设备的包装、外观仔细检查,开箱清点随机材料,对设备进行安装测试,填写设备验收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及时办理退换、索赔事宜。

  第十三条  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入或无价调入、自制、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只要学校拥有产权的,都必须及时报增入帐,不得帐外滞留。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要求,由使用单位按保修单的承诺直接与厂商联系。若厂商不能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解决。

第四章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 不以赢利为目的、国内不能生产的;
  (二)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
  (三) 列入国家海关总署免税范围的用品。
  (四)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方可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进口免税用品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免税用品,使用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直接进口,须提供该用品的用途简要说明;
  (二) 接受捐赠,须提供赠送函、接收函、形式发票复印件、包装证明和运单复印件。

  第十七条  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货物到港90天内若发现问题,使用单位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以便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八条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免税进口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违者按国家海关监管规定处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实行账、卡、物管理。财务部门设仪器设备资金总账、分类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设仪器设备实物及价值账。使用单位保存一物一卡的仪器设备卡片。定期进行对帐、清查盘点,使账物、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要落实岗位责任,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购置、接受捐赠、自制、无偿调入或盘盈的仪器设备,需办理报增手续。
  (一) 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费用,含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记账;
  (二) 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有关凭证或市场价格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记账;
  (三) 自制的仪器设备,按照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记账
  (四) 无偿调入的,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记账;
  (五) 盘盈的仪器设备,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第二十二条 损坏、丢失、报废、对外捐赠、调出或盘亏的仪器设备,需办理报减手续。违反管理规定,不负责任,管理混乱等人为原因,导致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或报废的属责任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偿,赔偿的最低值不少于设备残值。

  第二十三条 闲置设备,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可在校内调剂。确定接收单位后,双方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报减手续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归口处置,使用单位不得拆卸板卡、部件、附件等,要保持设备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移出校外使用,不得用仪器设备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或发生校内机构进行重大调整、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等情况,需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清查工作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其中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或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等,需列入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第二十八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购置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工作人员的配备、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及校内外共用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购置价格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含自筹资金部分)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报有关部门联合评议,未经正常评议程序的新购预算方案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三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计量、校验、修复等。

第七章 低值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设备为低值设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点管理的低值设备有:照相机、收录机、U盘、饮水机、微波炉、电扇、电暖器、吸尘器、电源、计算器、计时器、仪器车、万用表和乐器等14种。

  第三十三条 低值设备管理以使用单位为主,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增减审核、报废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统一印制《低值设备管理册》,作为在用低值设备管理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低值设备的增减应及时登记。每学期进行一次低值设备自查。

第八章 信息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能认真贯彻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无损坏丢失的单位和管理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因违反规定、管理不善,给学校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赔偿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出版社、书报资料中心、校工厂、印刷厂、后勤集团、教育培训中心等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1992年10月16日发布的《中国人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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