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有教学、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学校投资购置的仪器设备、中心自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原各系自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学院为单位分别管理,固定地点存放,专人保管。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有教学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求有: 仪器设备的台账;校级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的维修记录等。其中仪器设备的信息管理包括:设备编号、分类号、设备名称、规格、单价、购置日期、出厂编号、生产厂家、存放地点、保管人、以及相关的技术维修资料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自筹资金购置新的仪器设备,需经过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使用学校经费购置新的仪器设备,需经过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其次,到学校财务处预借支票,购置仪器设备,然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增,最后,经过审批部门的签字,再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结账手续。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对于技术贬值或无法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处 理,要求按照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有关规定办理核减手续。 (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调出仪器设备,要求经过本院主管院长和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审批,按照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有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调出手续。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师要按操作规程或规范使用仪器设备。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有实验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外借使用时要有登记。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1) 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要及时排除故障、进行修理,保证仪 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2) 仪器设备发生较大故障及时上报,按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 理有关规定进行修理。维修费用由各自学院或学校处核准报销。
(3) 丢失或人为损坏仪器设备,责任人要中国人民大学校有关规定 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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