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职责 第二条 在实验室建设工程中,必须将安全管理列入议事日程,放到与实验室建设同等地位去考虑。认真研究实验教学和科研中的安全规律,吸收安全管理中的先进理念。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院应根据各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
第四条 实验室、网络中心和计算机房是安全防火和治安保卫的重点单位。各单位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确定一名院级领导主管这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卫组织和逐级安全责任制度,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对首次做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六条 在实验室中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实验室应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严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 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八条 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
第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计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实验室放射防护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中国人民大学辐射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实验室防火安全: (一)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二) 各学院应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特点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并制订本单位的灭火方案。对重点防火实验室要安装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 在实验室内、通道等处应按规范配齐消防器材。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修理。 (四) 有易燃、易爆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五)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当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内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六) 存放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和计算机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 (七) 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圈并用绳索固定,并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存放在荫凉和通风的地方。
第十五条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 (一) 我校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各院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 (二) 学校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毒物品及化学药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三)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品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内。 (四)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五) 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毒物质来代替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来减少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六)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院系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院系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的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批。
第二十条 要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就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要实行赔偿,详见《中国人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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