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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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20号令)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是一所主文精理综合性研究性型大学,为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研究的发展需求,以及各学科发展方向的客观需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要转变观念,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明确文、理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关系和特点,注重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多元化和兼容性。以人的内在素质、综合性人才为培养目的,以方向广泛化为建设目标,以对象大众化为服务目标。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隶属学校管理,是正式建制的实验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实体。学校实验室的建立和撤销,必须按规定经学校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在校、院(系)领导下进行工作。国家级或省部级实验室(包括省部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立和撤销按照相关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学校教学目标,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准确定位,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要围绕并服务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工作,面向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结合学校特色,以创新为动力,配合学校学科的调整,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倡实验室开放、资源共享,注重实验室教学成果的实用性与应用性,强调规范管理和制度建设,加强实验室技术队伍的建设,坚持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宗旨。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按学科发展方向划分为三大类,即理工科实验室、应用文科实验室、人文科学多媒体技术实验教学环境。理工科实验室包括理学院、环境学院、信息学院实验室;应用文科实验室包括法律、新闻、商学、统计、信息资源、经济、财金、艺术设计、社会与人口、农业与农村、国际关系等学科,这类实验室构成了人民大学实验室建设的特点和优势;人文科学多媒体技术实验教学环境是在教学过程中运用多媒体技术立体直观教授传统的人文科学内容,强化教学过程和内容的实践性,包括文学、史学、哲学、外语、公共管理、劳动人事、马克思主义研究、国学、对外语言文化等学科。

  第八条 学校的实验室按功能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凡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凡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设立的实验室为科研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兼而有之的实验室为综合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合理安排人员、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九条 科研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和产业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和产业技术开发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和产业开发任务。

  第十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技术开发的前提下,实验室要充分发挥自身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增强实验室建设的活力。

  第十一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注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功能开发,实行大型仪器设备的网络化管理和资源共享。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实行岗位责任制,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技术熟练、并能适应学科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新要求的稳定队伍。

第三章 体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学院,也可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指导、规划和决策作用。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配合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对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分配、开放共用及科学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决策。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组织、实施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组织制订和实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检查和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 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与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设岗、培训、考核及职务评聘工作;
     (四)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五) 大型仪器设备的规划、论证与管理;
     (六) 国内外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与管理;
     (七) “211工程”、“985工程”、“修购专项”以及“教学质量工程”等专项经费的执行和管理。
     (八) 外资贷款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设一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级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协助院长搞好实验室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院级(含)以下实验室主任由学院任命,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人事处审核备案。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各项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分别遵照《中国人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低值仪器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动物管理需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系工作的重要因素。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产业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学科特色、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发展方向以及教学和科研发展的实际需求提出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包括自筹),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要有稳定合理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护和运行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院(系)可通过学科统筹、资源整合等手段积极申请筹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或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十条  院(系)可以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学科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部资金,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及职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实验室应当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技术队伍。队伍包括以实验教学为主的教师,具有专门实验技能的技术人员和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辅助工作的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生活和业务方面与教师享有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要结合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一般以在职、在校培训、学习为主,凡脱产培养者,要进行严格考核,成绩作为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实验教学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立流动编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职务的评聘和任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具有学术专长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有相应职称且能胜任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三) 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 分配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 努力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工作;
  (六) 提高本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七) 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 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 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 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 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六) 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七) 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四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性质和需要,按照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具体确定。

第六章? 安全、保密及环保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保密和环保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切实落实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实验室中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采用防病毒、防入侵等技术措施保护实验室的信息安全。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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