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努力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对各成员开放,实行无偿服务,实验学时和机时计入利用率指标。使用实验室要由使用学院提出申请,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协调安排。 第三条 实验室对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服务后都要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耗费及人员的劳务费。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验学时和机时单独统计。
第四条 开展学术交流研究,开展实验室工作及投资效益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