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科研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应当有序规范地向学生开放,并且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作用和原则
第二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学校培养适应新世纪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客观要求。实验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效益;能够给学生一个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能够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兴趣。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各学院应当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的开放,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积极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根据社会、经济、人文、科技发展现状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参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 第五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课题型和文理渗透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一) 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目的是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二) 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拟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专业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以学生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三) 自选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鼓励学生进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应用型自选实验。学生在实验中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四) 文理渗透型开放实验:鼓励学生在校内所属不同学科的各实验室进行文理交叉性的科学研究,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第六条 加强学校网络中心和计算机房的开放与统一管理,制定开放时间,统一收费标准,提高利用率。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建设和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协调组织并具体实施。学院教学与实验室工作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实验室管理的作用。
第八条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开放实验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水电费用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不得列支其他费用。
第九条 开放实验项目由各实验室提出,经学院同意后报实验室建设和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共同审定。
第十条 各学院按审定批准后的开放实验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除了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之外,还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应及时总结和交流工作,促进学生实验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成果和心得体会,并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在开放实验项目结束后,将开放实验的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开放实验项目记录表等)报实验室建设和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和设备管理处按审定的标准发放开放实验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五章 实验室对社会开放的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凡学校设置的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可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和设备条件,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社会服务性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全面负责全校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对外服务项目,均采用有偿服务的形式。
第二十条 实验室是对外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严禁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场地和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对外服务需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申请表》,经所依托学院院长和实验室建设和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收费内容应当包括材料费、仪器设备折旧费、水电、工时以及管理费等。收费由承担对外服务的实验室按标准核算,并经实验室建设和设备管理处核算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内容,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报实验室建设和设备管理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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