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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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使用率、完好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为加强对中国人民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率,更好的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包括以下范围:
  (一) 单价在人民币10(可调研)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二) 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三) 属于教育部和国家科委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因使用多年(具体年限需按照当时的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没有达到规定年限的需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科组织专业人员鉴定),已属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不再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条 我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购 置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 根据实验室教学与科研的实际需要,对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
     1. 说明拟购置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和本地区工作任务的意义和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 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 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仪器设备的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各项辅助配套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及校内外共用方案、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等。
  (二)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审批流程:
     1. 学科及实验室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 院、系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审批意见并上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3. 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主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4. 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中购置程序,实施相应的招标采购方式,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六条 验收
  (一) 由新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负责人、管理与操作人员以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科和设备科负责验收工作。
  (二) 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1. 在验收前,应按合同要求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
  2. 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3. 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4. 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应保证结果的重复性和稳定性。
  5. 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述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的90天,验收人应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书面报告问题,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视情况办理商检索赔或与外方协商解决问题。
  6. 验收合格一个月内,由仪器设备负责人及时把仪器设备的档案材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等)提交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归档。
  7. 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实行专人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单位提名具有管理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人员,经院、系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使用的贵重仪器设备,根据需要应配备高、中、低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应做好对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经过事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且有完整的用户使用日志。
  
     第九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应获得物价局批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事故报告,由院、系主管领导以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在五年监管期满后,最迟在仪器设备报废前,使用单位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十四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需降档或报废的仪器设备,需有使用单位填写申报报废表,经院、系、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做降档或报废处理。
  
     第十五条 批准调拨或报废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接收之前不得移出实验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坏、丢失等损失,由当事人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要求定期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的范围应参考《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的内容基础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考核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主持,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成绩优秀、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使用效率低或开放共用差的仪器设备将予以公布,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警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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