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实验室的作用和价值,对于全面实施教学质量工程,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起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和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推进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校实验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评比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指标体系进行。对于评选出的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评比范围:先进单位评比范围是全校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各类实验室。先进个人评比范围是校、院级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技术人员、实验室工人等)。 第四条 评比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 第二章 评比条件
第五条 先进单位评比条件: (一) 思想道德风貌 1. 能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热爱本职工作,钻研实验技术,努力营造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环境,团结协作,和谐共处,积极向上。 (二) 教学科研成绩 1. 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验室能够开出符合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的要求的成套教学实验项目,实验教学效果反映良好;有完整的实验教材、指导书等;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能够根据学科发展及时补充、更新和提高。 2. 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能够按计划完成所承担的科研和对外服务等任务。 3. 能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合作,实验室和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高。 (三) 实验室建设及管理 1. 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根据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能较好的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细则。 2. 有完整的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符合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并能够较好的跟进与完成,年末有工作总结。 3. 固定资产帐、物、卡一致,有完整的数据管理系统。 4. 贵重仪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原始档案齐全,记录完整;仪器使用效率高,完好率达到95%以上;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5. 仪器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器材、设备管理账单齐全,登记及时,领、借制度明确。一般仪器设备分室保管,责任落实到人。仪器设备存放整齐,保养得当,无积压、丢失和意外损坏。实验室无闲置设备,资源共享。 6. 积极进行实验室现有设备的技术和功能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效。积极挖掘实验室潜力,修旧利废,自制和改进实验室装置,成绩显著。 7. 实验室发展和建设目标明确,有年度计划及相应的实施及完成措施。年度经费开支合理明确,投资效果明显,有较好经济效益。 8. 实验室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有明确的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保障实验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稳步提高。实验室人员任务均衡、饱满,岗位责任明确。认真履行实验室人员职责,坚守岗位出勤好. 9. 在确保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通过良性循环,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四) 实验室安全、卫生及其他 1. 有规范的消防器材,在水、电、气、火、毒、盗及设备操作管理中无重大人身、设备事故。 2. 实验室环境整洁美观大方,无积灰、无纸屑、无垃圾等。 3.按时填、报、送各种计划、报表;及时清理各种物资,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 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 政治思想表现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科技人员道德规范,以身作则,教书育人。 (二) 工作态度和作风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实验技术,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服务;团结向上,积极与他人搞好协作;严格纪律,切实履行实验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制;服从分配,认真完成本岗位及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 成绩和贡献:在下述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者。 1. 在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或科研试验中有创新性改革,在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中取得了显著成绩者;或在实验室管理工作和理论研究方面成绩显著者; 2. 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完成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或管理工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 3. 积极开发和研制现代化仪器设备、新的实验装置、元器件取得优秀成果; 4. 对引进的仪器设备的选型、技术验收、开发利用、协作共用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5. 积极为教学、科研实验创造条件,实验教学效果好,科研任务完成认真、准时; 6. 在努力维护实验室的科学管理,预防事故和排除故障,坚持勤俭办学,讲究经济效益,注意节约方面成绩显著。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评比办法
第七条 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及各院、系等主管领导组成的评比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八条 先进单位评比办法 (一) 各实验室按本办法评比条件,写出年度总结材料报相关院、系; (二) 各院、系评比小组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评出本院、系的先进单位,报学校评比小组; (三) 学校评比小组按各院、系推荐的预选名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在广泛征求教师及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评出校级先进实验室。
第九条 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一) 采取自我鉴定、实验室评议,在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评出先进个人,写出材料报所在院、系。 (二) 各院、系负责向学校择优推荐。由校评比小组审核,评出校级先进个人。 (三) 评选出的校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不超过全校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总数的10%。 (四)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五) 学校召开实验室先进经验交流和表彰大会,并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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